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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完善下区域市场主体大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更新时间:2022-12-31 08:40:00    内容来源: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理论学习中心组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演变,深入研究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结合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分析新条例出台带来的新变革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中仍旧存在的障碍和问题,结合萧山区实际,探索提出数字赋能提升信息化水平、构建内外资一致审批制度、突出发挥自贸区制度优势、强化专业性市场主体分析等建议,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稳市场主体”、“保市场主体”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区域市场主体大发展。

关键词:商事登记 市场主体 营商环境

1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是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源泉,把市场主体保护好,就是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着较多的风险和挑战,在此背景下,近年来萧山区已出现市场主体增速放缓、市场主体存续期缩短、市场主体迁移流失等情况。

一个区域或行业市场主体的活力状况,代表了该区域或行业市场经济的健康程度和发展潜力,也是该地区营商环境的综合反映,通过研究如何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降低准入成本,为市场主体发展保驾护航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区域市场经济发展,研究此项课题已显得十分重要。

1.2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以商事登记制度变革为研究对象,从商事登记制度的演变、新条例的举措与变化为切入点,研究现实操作中仍存在的障碍和问题,运用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政策对比法等研究方法,尝试发现适合我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途径,为市场主体大发展提供新的参考观点。

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沿革

2.1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一方面是由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是国家机关对商事活动运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活动;另一方面,商事主体本身自主提交申请,以解决其法律地位资格问题,目的为取得商事营业资格,所以商事登记是一种商事公法行为和商事私法行为的统一复合行为。

2.2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从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一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后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首先恢复了对工商业企业的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特定行业经营,市场准入制度还处在改革摸索阶段,还很不成熟;二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国家陆续颁布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建立了以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为登记标准的体系,但是这一时期登记制度过于严格,前置审批设置过多,审批环节繁杂,审批时限漫长,市场主体准入成本较高;三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14年2月,市场准入制度持续发展时期,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与世界市场主动融合,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放开,陆续修订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公司法》的修订版,这一时期的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为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四是从2014年3月1日至今,全国性商事制度改革继续纵深推进,陆续开展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等一系列改革,大幅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动市场准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有序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两证整合”、“证照分离”、“准入准营”、“一件事”等证照事项改革,政府职能已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创业就业和民生改善,“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

在上述几个时期内,为了配合准入管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建设是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零散立法思路,先后出台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上述市场主体登记法规规章的分散立法,在当时是符合一定的国情和社会需要的,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茁壮成长和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融入全球化经济浪潮后,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分散的弊端日益显现,如登记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文冲突或交叉重叠、法规层次不统一和权威性比较低等问题,这就要求打造一个公平公正、宽松有序的法律环境,才能促使市场主体登记统一和完善。

2.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的意义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类分散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整合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并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时限,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上作出了统一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与变化

3.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

《条例》构建了系统性、体系化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

一是确立了形式审查制度。以往在理论和法律实务界,商事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方面的争议,此次《条例》第一次在法规条文中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查中的人力、时间成本得以大大减少,形成宽进严管的社会共识。

二是系统构建了各项登记制度。《条例》从登记主体、登记事项、登记规范、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依据,补充完善了歇业登记、撤销登记等登记事项,推进法制化市场建设,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制度上的便利化。

三是完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及共享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要素,涉及社会各方利益,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示和共享。《条例》与《民法典》《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衔接,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与共享等机制,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便利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机制。确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该制度的推进有力纠正了“监管失灵”,既避免过度监管给市场主体带来负担,又压缩了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的空间。同时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是设计了一系列颇具亮点的制度。《条例》的形成,有些是全新的制度,有些是对近年来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比如创设了歇业备案制度,是对我国现有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丰富和补充,帮助中小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开展经营时得到喘息机会,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并为相关部门出台帮扶政策提供制度基础;又如细化了撤销登记制度,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有效处置冒名登记等社会焦点问题;再如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制度,通过缩短公示期限,由全体出资人承诺、统一公示公告、注销信息部门共享等举措,畅通市场主体退出程序,肯定和确认了前期此项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3.2《条例》实施后商事登记的前后变化

根据国务院令第746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配套条例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总局令第52号,公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于同日开始施行,2022年8月1日后,又更新了《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以及营业执照版面,上述的调整并不是简单的删减,而是根据市场主体发展实情,进一步严谨和规范,在简化流程、精简材料的同时也更加明确登记标准,方便申请人业务办理。

《条例》实施前后,《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的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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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萧山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分析

市场主体的活跃度主要从市场主体新增注册数量及增速、新增注销数量及增速、注销市场主体的平均寿命等维度来分析。

市场主体注销注册比=100×(某一时期新增注销市场主体数量/同一时期新增注册市场主体数量)。该指标用以评测某一区域市场主体新增注销和新增注册的相对状况,数值越大表明市场主体存活度越低,反之表明市场主体存活度越高。

市场主体净增新增比=100-注销注册比。这一指标是指某一时期净增市场主体(新增注册-新增注销)数量与新增注册市场主体数量的比值×100,该指标是注销注册比的反向指标,二者之和为100。这一指标反映了某一时期已有和新增市场主体的存活状况,数值越大表明市场主体存活状况越好,反之就越差。

注销市场主体平均寿命=已注销的市场主体的平均生存时间(年)。该数值越高表明市场主体的存活能力越强,反之就越差。

4.1新增注册和新增注销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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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2020年是我区内资企业发展的分水岭,在2020年以前,得益于商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举措,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历年新增内资企业均出现近30%以上的增长,且注销注册比维持在低位,内资企业净增新增比保持在80左右,但是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虚假地址集中整治等因素影响,我区市场主体增速急剧下滑,甚至连续两年出现负增长,到2022年第3季度才恢复正增长,与此同时,近三年的注销注册比均在50以上的高位徘徊,2022年前三季度注销注册比仍大于2020年,内资企业净增新增比在40以下,可以看出经济复苏仍旧疲软,下行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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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可以看出,我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在2020年前,我区外资企业连续两年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增长,而在2020年后,反而出现了每年20%以上的正增长,市场主体净增新增比基本保持在50以上,且历年变化幅度较为平稳,说明我区外资吸引力强劲,外资企业生存活力稳定,但是到2022年前三季度,外资企业增速却出现了断崖式的下降,外资企业生存活跃度也出现急剧下降,净增新增比从2021年的64.08降低到25,外资流失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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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变化与内外资企业相比,也有新的形势。同样是2020年作为分水岭,在2020年前,个体工商户历年稳步增长,但是净增新增比远不如内资企业的80以上,最高只达到60.27,虽然2020年的疫情影响让个体工商户新增在当年度出现了负增长,但在近两年,个体户工商户又迅速恢复了正增长,2022年前三季度能达到两位数增长,同时净增新增比没有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又逐渐恢复到2020年水平,2022年前三季度净增新增比54.5也远高于内资企业37.05,这也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形式灵活、船小好调头,受经济冲击的影响较小,并得益于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定向纾困扶持。


4.2注销市场主体平均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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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可以看出,已注销市场主体中,外资企业平均寿命最长,总体上是内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2倍以上,虽然从表2中2020年、2021年的注销注册比中未反映出,但是该两年注销的外资企业平均寿命明显比2020年以前长,可见近几年市场环境对外资企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内资企业平均寿命居中,个体工商户平均寿命稍短,但是总体与内资企业差距不大,说明我区个体工商户仍有韧劲,只是2022年前三季度注销个体工商户中,平均寿命明显缩短,可见今年的经济环境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存期影响更为明显。

4.3市场主体迁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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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事登记角度市场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们身处的时代,适逢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市场主体的发展一方面受到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经济转型发展等叠加因素的交互影响,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优劣。地方政府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一环,只有持续聚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才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对照《条例》规定,从商事登记便利化看营商环境,我区市场主体发展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商事登记系统数字化改革还存在薄弱。

1、准入准营办理效率较低。今年以来,省局已开发了11个准入准营一件事事项,因杭州系统独立、数据无法贯通等原因,除食品、餐馆准入准营一件事以外,其余9个一件事事项,均无法实现线上办理,而省内其他地市通过省局端口均可办理,我区申请人只能选择线下办理或分次办理,无法压缩准入准营开办时间,影响市场主体抓住先机迅速投入经营。

2、企业开办数据共享不够通畅。我区企业营业执照审批平均不超过7分钟,但是企业开办属于一件事联办事项,涉及公章刻制、税务、公积金、社保、医保等多部门业务,部门间数据接口常容易出现信息推送障碍,导致整个企业开办时间被拖长,整体时间需要在半小时以上,数据推送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好几天甚至有几个月无法推送的,而我局对部门联办的超时问题又没有考核抓手,只能靠人工推送或实时盯住办理时间,申请人如果选择省、市公积金的,我区更没有催办途径,影响审批效能。

3、跨省通办无法全程网办。在受理长三角一体化登记业务时,可以通过线上预审材料,将审核通过的材料通过线下邮寄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再行受理,在疫情期间,因地区管控等原因,快递停发就大大影响了企业的业务办理,即便没有管控措施,跨省的材料邮寄时间也需好几天,申请人并未享受到跨省通办的福利,完全可以选择委托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代理人进行办理,故此业务开展以来,我区跨省通办仅办理过1家企业设立登记和1家企业备案登记。

二是内外资一致行政审批制度还未全面实现。

1、股东或高管身份证明提交要求不一致。根据总局《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内资企业办理登记时,股东均是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而外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证明是境外公证认证材料或护照,即便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中国大陆核发的港澳台通行证,也需线下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上述材料一方面无法进行实名核验,另一方面因企业登记时一般为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要准备境外股东或高管的个人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在某种程度上对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另外即便申请人提交原件,审批人员凭肉眼也很难分辨真假。

2、实名核验覆盖范围不一致。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因为内资企业自然人身份证明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所以不论是浙里办的全流程实名核验还是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上的半流程实名核验,申请人总能找到一种核验途径,但是外资企业的证件无法进行实名核验,只能准备材料到线下提交办理,也无法实现全流程申报,并且如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公证认证材料或通行证件作为身份证明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后,因无法实名核验,也就无法实现电子营业执照授权使用。

3、外资类金融经营企业审批过于谨慎。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国家对于金融相关经营的行业、名称字段有具体禁止登记的情形,对于负面清单外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限定行业,内资企业经过金融联审后,可以取得登记,但是外资企业要登记为投资类企业时,审批人员会相当谨慎,因为外资负面清单中明确“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外资企业主管部门不唯一,涉及金融、商务、发改、投资促进等部门,审批人员既无从知晓其他部门是否存在前置审批门槛,又无法确定把握要点是什么。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前置依据不明。在实务操作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和驻在场所变更时,均需公安出入境部门先行实地踏勘,取得该部门报备通知书后,方能进行登记。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总局《材料规范》《文书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关于外国企业在杭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办公处所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说明需公安部门先行审批,而在内外资等其他企业类型登记时,登记住所均不作为前置条件。

三是依托自贸区定位的登记优势还不够明显。

自贸区在《市场准入清单》和《证照分离清单》上,都具有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专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证照分离方面有单独的《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杭州片区版)》,上述清单对自贸区内的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政策优惠和简化登记许可措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下也仅设钱塘、滨江和萧山三个区块,萧山具有试点先发优势,但是上述清单出台后,我区很大精力只能对照国家、省市清单而梳理了区级清单,后续清单中各部门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研判总结等方面缺乏常态化的跟踪,导致实际工作只停留在面上,审批人员对于清单内容也无法一一熟知,部门间对于审批事项的交流、信息互通等联系较少,未必能为自贸区内的企业宣贯指导最新政策以及答疑。而我区出台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也尚未对我区自贸区商事登记便利化有明显的促进,确认制改革的核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因为统一地址库不够完备,比对校验通过率不高,使得住所登记材料无法大批量的得到有效简化,同时还因为登记系统查询统计不完善等原因,自贸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情况尚无法进行系统性的主体分析。

四是市场主体分析报告还不够发散性多维度。

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拥有最全面、最完整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这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优势也是第一手宝贵资源,如何利用这些数字资源形成有价值、有参考、高质量的主体分析报告,是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价值的最直观体现。目前我们已定期形成全区市场主体分析、内资企业市场主体分析、外资企业市场主体分析、个体工商户登记分析、小微企业产业发展等较为宏观性的主体分析报告,也形成了小微企业、个体户纾困政策落实,企业迁移登记分析、市场准入标准地址库试点应用等实用性的针对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对于更广泛的细化行业领域、细化行业市场主体活力、试点政策的落实执行、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等市场主体分析相对较为欠缺;撰写人员忙于日常审批工作,缺少实地调研的机会,掌握素材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市场投资方因信息不对称,较难精准把握政策方向,容易存在对区域市场、产业依存度、饱和度等情况不了解而盲目进入的情况,既容易造成投资失利,也容易出现市场主体活力不足、存续年限较短等状况,但目前的市场主体分析主要以供政府决策为主,较少面向投资人角度分析他们所关注的政府数据、政府政策、区域限制等。

6促进区域市场主体大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条例》的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如何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针对我区实际,建议如下:

一、数字赋能提升信息化水平。

一是加快推进一件事线上办理。一件事联办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实现证照集成办理,是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更大程度实现了“准入即准营”,从而激发市场活力。目前我区在食品、餐馆准入准营一件事登记上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效果,申请人申报积极性不断提高,开办流程、环节、时间大大缩减,建议省、市局尽快改造系统,畅通数据接口,推动其他一件事实现线上办理。

二是实质性推进部门数据共享。从营业执照审批上来看,我区企业平均审批时间不超过7分钟,但是与各部门联办计时后用时增加,一方面由于部门间系统不同造成数据推送超时或数据回流超时,这需要相关技术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尽快在系统层面解决数据时效性问题,真正实现即时的部门数据共享;另一方面部门间对企业开办时间要求不统一,如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在数据推送顺利的情况下都能实现即办,但是公章刻制、公积金办理用时较长,特别是省直公积金通常要超过8个小时,影响整个开办环节用时,建议省级层面自上而下能统一办理时间,共同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长三角一体化带动营商环境一流化。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长三角三省一市都有各自的全流程市场准入登记系统,建议在跨省通办上加快推进全流程办理和实名认证互认互信,改线下办理为线上办理,增强申请人体验感和满意度,促进长三角营商环境更一流,吸引更多市场主体来萧投资创办企业。

二、构建内外资一致审批制度。

从前文表1、表2、表4可以看出,2020年疫情爆发前,外资企业的活跃度虽不及内资企业,但是2020年疫情爆发后,外资企业反而表现出了比内资企业更为稳定的生存活力,并且外资企业的平均寿命基本是内资企业的2倍,可见外资企业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去对待外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是省级层面要解决外国投资人实名核验问题。目前外国自然人的居住证已可实现全流程办理,同样港澳台通行证等其他证件也应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对接,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实名核验就能全流程办理,全流程可办就能解决线下核对证件原件的问题。

二是除负面清单外,要遵循内外资一致审批原则。外资类金融经营企业审批应放下包袱,参照内资企业金融联审办理,对于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应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办理,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在2022年前三季度外资大幅下滑的现状下,属地、平台应加强外资招引,以更集成的政策、优质的服务吸引外资企业投资萧山、选择萧山、扎根萧山。

三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审批要更便利。虽然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确前置限制,但是因为涉及国家安全等问题,实际操作中会予以谨慎审批,建议公安出入境部门开发线上办理平台,方便申请人线上申请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免于申请人线下提交,同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研究更为稳妥全面的工作机制,比如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时推送代表机构驻在地址信息,由公安出入境部门跟进实地踏勘,对于不规范的地址再后续监管中进行规范变更。

萧山区是我省第一个被国家总局授权、拥有外资企业直接登记权限的县(市、区),建议我区应继续保持领先优势,充分利用营商环境优秀地区的制度优势,创新机制为区内的外资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构建内外资一致审批制度,对稳外资、保外资、引外资创造更宽松的营商环境。

三、突出发挥自贸区登记优势。

一是定期梳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即证照分离清单),加强与涉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间的沟通互动,了解部门间对于清单事项的认领程度、办理流程、困难障碍,共同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的体制机制创新,及时收集整理企业意见建议,以进一步推动清单项目实施。

二是加强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整合解读。通过梳理清单加强审批人员印象,将自贸区内的登记政策优势熟记于心,为相应市场主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引导;融合各部门的登记政策,通过各类宣传媒介,发布整合性的登记政策指南,有条件的可以制作中英文指南,提升自贸区的档次格局,进一步为自贸区造势引资。

三是进一步争取登记试点,让登记便利化优势更突出。随着我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下阶段需进一步提升统一地址库的匹配灵活性和广泛性,如配合地图定位等功能指导申请人进行准确填报,整合规资、不动产、房管、民政等多部门关于地址描述的信息便于系统进行精准匹配,内外合力提高匹配率,从而真正达到促进释放住所资源的目的;参照其他省市地区经验,为自贸区积极增加试点工作,如充分发挥信用公示的作用,不再审查章程内容,而是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章程,既保障市场主体个性化、自主性需求,又便利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提交承诺书的形式,免去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文件等过程性、自治性材料,进一步精简登记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省时间、减压力、给自由度,便利市场主体投资创业。

四、强化专业性市场主体分析。

在定期做好常规性主题的市场主体分析报告基础上,建议多调查研究小切口或具有地区特点的选题,比如萧山自贸区市场主体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分析、萧山区重点产业行业市场主体分析、社会热点焦点行业市场主体分析等,涉及重大课题的,可以组建课题调研小组,多增加走出去课题调研的机会,在民情双访、千名干部进千企、小微企业走访或与机关业务科室协同、科所结对等工作中,多参与实地调研,帮助报告撰写人员获取第一手资料,让撰写的主体分析报告体现市场监管部门特有的数据优势、专业特色,让报告更接地气、更符合企业需求、更有政府决策的参考。通过政府服务品质的提升,提升审批工作能级,在“稳市场主体、保市场主体”上与市场主体同呼吸、共命运,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现实困境。

【参考文献】:

(1)韩家平:《基于大数据的我国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研究》[J],《征信》,2021年第11期

(2)陆丽萍,樊 星,陈 畅《构建内外资一致市场准入制度,优化上海营商环境》[J],《科学发展》,2018年第111期

(3)赵旭东:《商事法律制度与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成果与未来展望》[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10

(4)王 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反映新时代的新要求》[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10

(5)陆飞立,《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

表1-表3数据来源:2018-2022年前三季度萧山区各市场主体分析报告

表4数据来源:2022.10.27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提取

表5数据来源:2018-2022年前三季度萧山区企业迁移情况分析报告



作者:  编辑: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