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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波:律师为企业提供三方面的服务

更新时间:2021-04-08 16:52:50    内容来源:   

围绕保障商业目的最大化,律师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合规经营与争议解决三方面的服务。这三个方面,对企业的健康成长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我们重点为企业所做的服务。

(一)风险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从设立、生产经营到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因合同约定不当或者行为不合法合规而产生损失或者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我和我的团队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通常从企业设立起到退出,如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企业运营中风险防范和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出现风险时的应对处理和企业退出市场的清算等。我们深知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当外部情形恶化时,原本潜伏的风险就会急剧暴露。例如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企业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物业租赁等问题骤然显现。如果合同本来就约定的不完善,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

不仅是企业,政府的对风险防范越来越重视。我继2014年受聘担任萧山区政府第一届法律顾问起至今,明显感受到政府越来越重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防范风险。2020年我们政府服务团队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查了数十份招商引资,金融投资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协议。去年11月,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授予《感谢信》。今年3月,我们政府团队荣获萧山区司法局“优秀政府法律顾问”。

就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方面我举个例子:A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各投资人考虑到项目公司今后的发展,合意成立B合伙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并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先生作为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持合伙份额,B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出资并未实缴。后因项目公司经营不善,股权激励一直没有实施。相关人员将B合伙企业注销。后项目公司成立清算组,因公司存在亏损,清算组起诉要求张三先生承担实缴出资责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先生好意担任合伙人,却面临实缴出资的风险,原因是什么?一是各投资人并未就B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作出安排,到底是各投资人出资,项目公司出资,还是股权激励对象?二是B合伙企业注销时项目公司没有进行减资,合伙企业实缴出资义务依然存在,即便合伙企业B注销,普通合伙人还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规经营。

合规经营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违规风险的基本前提。随着法律法规健全,国内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等,企业违规的代价越来越高,面临着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国内国际不断变化发展的经济形势以及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消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都在倒逼着企业家去思考、重视企业合规体系。原有的商业模式面临更加科学化、严谨化、大数据化的监管;而新的商业模式则摸着石头过河,相应的监管也在经历从无到有的建设过程,企业必须建立合规体系去匹配监管。

逐步实现“合规可以创造价值”的目标。要将全面合规体系的建立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将其作为实现良好治理原则的保障。合规机制可使企业避免因被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而付出代价,这相当于直接创造了商业价值。

(三)争议解决。

通过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企业遇到争议的可能性会得到有效控制。但如果出现争议该如何解决呢?了解委托人需求,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最大化的角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最务实的解决方案,这是律师价值的重要体现。委托人因为信任,才会将很多人一辈子碰到的一件案件,很多企业一年碰到的一个纠纷,交给我们律师手上,这就是委托人对律师的极大的信任,而信任就是一种责任。

2014年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标的5000多万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和2015年的二审,都输了。但是我认为,案件应该再审,只是想委托人董事长还会再继续委托我代理案件吗?我的坚持和充分的分析,让委托人又一次笃定地委托了我。功夫不负有心人,2017年终于在高院再审时赢了,2018年对方抗诉,我的委托人又赢了。这个过程6年多,我最大的感受是对信念的坚持及委托人长久的信任,我们的踏实工作委托人看在眼里。

通过改变合同性质,减少数亿元损失的最高院二审案件。2018年,我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一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赔偿B公司数亿元违约金及可得利益损失。在此情况下,A公司找到我,委托我代理最高院二审;我和团队经过反复研究,提出了新的观点——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性质系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承担责任较轻。通过一段时间的日夜奋战,该观点得到最高院支持,改判A公司仅承担3000万元违约金。我主张是预约合同的理由主要是三个不确定:1、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A公司与C公司收购协议还未解除,拟转让标的物项目公司尚未创设、未来能否创设不确定;2、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双方再次同意转让/受让股权,合同最终履行与否不确定;3、股权转让的价格有待双方将来调整磋商,价格没有最终确定。同时提出:B公司未进行合同履行准备工作,怠于磋商、拒绝沟通、恶意观望,明显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本约。


作者:  编辑: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