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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立案查处

更新时间:2021-06-08 09:36:29    内容来源:萧山日报   

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需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部分企业在知晓这一规定的情况下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知故犯。

日前,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思达研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蒸汽管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起重机械设备和轮轴传动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烘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隐患。

“以上设施设备分别有哪些风险?”“蒸汽管道有烫伤风险,起重机械设备下面不能站人,有坠物伤人风险,轮轴传动设备的齿轮处于半裸露设备,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烘房可能有高温烫伤风险。”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该企业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仍未采取安全措施。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整改。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