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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公示】投诉集中的经营者消费投诉公示(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1-03-15 信息来源:

根据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受理消费投诉实际,现对我区投诉集中的“天舞华翎”舞蹈培训机构(杭州天舞社华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杭州豪舞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YOYO”宠物店(杭州捷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投诉情况进行公示: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杭州天舞社华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53号金瑞大厦2幢1804室;杭州豪舞团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在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1号绿都泰富广场1幢2010室(现变更至泰富广场1幢2508室)。两家公司主要以“杭州天舞华翎舞蹈艺术学校”等名义从事舞蹈培训,分别称“天舞华翎”金瑞校区、“天舞华翎”泰富校区。

杭州捷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又名“YOYO宠物”、“宠儿宝宠物店”),原个体工商户“杭州萧山北干街道小七宠宝儿宠物用品店”,住所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88号,经营范围为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等。

二、受理投诉情况

经统计,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基层市场监管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45热线、上门等渠道受理相关经营者的投诉情况如下:

在相同统计周期中,针对“天舞华翎”、“YOYO宠物”的投诉量,分别位居萧山区艺术培训、宠物行业经营单位的第一位。

因被投诉经营者未能积极配合纠纷处理,对消费者投诉以各种理由拒绝调解,绝大部分纠纷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多次对被投诉经营者进行检查,并进行约谈。

根据投诉处理中发现的线索,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21年1月两次对杭州天舞社华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立案查处,对其合同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对其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

三、反映“天舞华翎”的主要问题及案例

(一)退款门槛高

主要反映经营者在缴费时承诺随时退款,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又拒绝。

案例:消费者徐女士于2019年9月3日来电反映(登记编号:3301090000001201909031340):其于2019年8月20日前往天舞华翎舞蹈培训中心体验课程,体验时支付了2000元订金,工作人员承诺可以退,但协商退款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将2000元转为私教课,不予退还。要求协商退还订金。

(二)诱导消费问题

主要反映经营者发布招聘广告,但在面试过程中诱导应聘者报名参加舞蹈培训,甚至诱导使用消费借贷产品缴纳费用。

案例:消费者王女士于2020年4月26日反映(登记编号:1330109002020042604658424):2020年4月23日其到该机构应聘,在谈论工作内容时引诱报名“vip店长班”套餐,学费38800元,可学多种舞种和考证,三个月学成之后可安排工作和给予更多资源参与演出,同时在未让消费者查看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由工作人员对其手机进行信用卡分期操作。后其认为受骗,遂于次日到舞蹈机构申请办理退款,商家不予理会,25日通过微信联系到负责人,负责人推诿至下周二28日查询是否到账后再给予处理,后又说公司不给予退款,建议更换低级套餐。消费者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三)虚假宣传问题

主要反映经营者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中含有“全国免费转校、随到随学(包教包会、包分配工作、包住宿、力争考证书)全国连锁……2017年上市”等不实内容。

案例:消费者郝女士于2019年9月4日来电反映(登记编号:3301090000001201909041303):2019年8月3日,其在报名舞蹈课程时,商家宣传报名可入职其公司,并交了34000余元学费,但后续上课时发现商家无法提供就业,认为宣传不实,要求退还34000元费用。

(四)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主要反映经营者在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案例:消费者陈女士于2020年10月20日来电反映(登记编号:1330109002020102016832376):2020年5月,其通过试听后购买了舞蹈年卡,费用6800,但上了一个月课后发现课程不系统,跟报名前讲的每种舞种都能上课完全不一样,但舞蹈室因合同条款不退费为由不予以退还部分费用,消费表示在签订合同之前并不知晓此事,合同也未明确标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还一半费用。

四、反映“YOYO宠物”的主要问题及案例

(一)赠送服务兑现问题

主要反映经营者承诺赠送的宠物服务无法兑现。

案例:消费者吴女士于2020年9月25日来电反映(登记编号:3301090000001202009251248):其于2020年6月15日在YOYO宠物店购买犬只和狗粮(价值8688元),商家告知其有免费宠物接送美容服务(每月一次),至今(至2020年9月25日)没有兑现承诺,其不认可,现要求退其狗粮费用。

(二)销售疑似带病宠物问题

主要反映经营者销售的宠物带有疾病,消费者交涉时或拒不承认,或在更换时以品相好等理由加价。

案例:消费者陈女士于2020年12月11日来电反映(登记编号:3301090000001202012110145):其于2020年11月21日在YOYO宠物店购买的一只雪纳瑞,价值1500元,商家表示购买一个月内,宠物生病可免费治疗,犬只于2020年11月23日咳嗽,于11月27日送去宠物店治疗,于2020年12月9日感冒复发,但是商家不愿治疗,要求商家为其犬只免费治疗或者退犬退费,望职能部门协调处理。

(三)搭售宠物饲料问题

主要反映经营者以如宠物不食用该店的饲料售后概不负责为由,以套餐形式大量高价销售宠物饲料,当宠物生病或死亡后对饲料不予退货退款。

案例:消费者夏先生于2020年9月20日来电反映(登记编号:3301090000001202009281853):2020年9月13日在“YOYO宠物”购买了一只约克夏犬,花费4500元,该店老板强制要求其在该店购买狗粮,告知若不在此购买狗粮,后续狗食用出现任何情况,该店不予负责,故在该店以买六送四的优惠购买了4800元狗粮(十套),后其发现该狗粮市场价为200元,该店售价800元,认为不合理,并且其宠物食用完还发生腹泻及呕吐的情况,要求退还剩余九套狗粮费用。

(四)网络销售活体宠物拒不承认

主要反映消费者根据招牌图片、宠物视频宣传,通过微信等渠道向经营者店员购买活体宠物,事后经营者否认与己有关。

案例:消费者李先生于2020年6月11日反映(登记编号:1330109002020061171674775): 2020年5月11日其通过微信平台订购一只泰迪熊,金额2500元,收款人为“宠儿宝”店铺工作人员胡某,但收到宠物后发现货不对板,且小狗患有传染病并在自费治疗三天后死亡,与商家多次协商拒不退款,并拒绝提供店铺地址,消费者在胡某朋友圈发现“宠儿宝”宠物店的店招宣传单。消费者要求退还所有费用。

五、消费及监管提醒:

(一)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化解消费纠纷,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消费者应增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消费,货比三家,选择诚信度高、商品质量好、售后服务规范的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应了解经营者资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好各种消费凭证等,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

说明:

1、以上数据来自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系统、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10联动平台。不含消费者向其他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

2、以上数据及案例不得用作任何经营竞争、广告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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