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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的“特殊”消费事件

更新时间:2021-03-11 09:59:04    内容来源:   

投诉人反映其哥哥为智力三级残疾,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月10日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益农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价值3200元的vivo新款手机。投诉人向店家反映要求退机遭到拒绝。  

消保委瓜沥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该手机店了解情况。商家表示投诉人哥哥平时经常到周边店里购买东西,在微信上询问手机款式、价格等聊天内容也表现正常,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号都处于开通状态,且没有大额限制,一次性能够支付3200元,故认为其哥哥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买手机的行为是其哥哥的真实意思表达,且投诉人事后也没有及时来告知,手机已激活,新机变旧机不说,期间公司还进行了调价,故不同意退还。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经2个小时的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投诉人退还手机并承担公司调价及折旧的损失900元,商家退还投诉人23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此类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经营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此时,监护人和经营者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就会产生争议。本案有两个关键性争议焦点:其一,限制能力行为人的认定;其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行为能力判断的审慎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投诉人反映其哥哥为智力三级残疾,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认为其哥哥购置一部价值3200元的手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向消保委投诉,要求退机。而经营者认为,该消费者平时经常到周边店里购买商品,并且在在微信上询问经营者相应手机款式、价格,其聊天内容也表现正常,并且消费者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号都处于开通状态,且没有大额限制,一次性能够支付3200元,其认为投诉人的哥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合法有效。消保委瓜沥分会接到投诉后,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该手机店了解情况。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消保委瓜沥分会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对于本案都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后,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投诉人退还手机并承担公司调价及折旧的损失900元,经营者退还投诉人2300元,事情圆满解决。

本案虽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但针对此类投诉,律师在此还需特别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手中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其具有较大的购买力,但因其本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仅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否则,该行为是无效的。而作为监护人,此时就需要承担起监护职责,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行为,一方面要保管其现金,让其不具有进行大额消费支出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要对其支付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进行相应的监管,尽量从源头上规避此类案件的发生。而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尤其是商品价值较高时,一定要谨慎审查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对于消费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的,应当拒绝将商品出售给该消费者,或者要求消费者的监护人对其消费行为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原法条                                            现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