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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关门屡禁不止,消费者需谨慎选择

更新时间:2021-03-11 09:59:04    内容来源:   

2020年10月下旬,消保委北干分会陆续收到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一家幼儿游泳培训机构即将闭店,会员要求退费的投诉。接诉后北干分会第一时间联系商场运营了解情况,并前往现场与商家沟通会员后续安排事宜。

11月13日,商场内该培训机构场地上大量会员聚集并悬挂横幅标语等,工作人员又迅速前往现场处置,安抚会员情绪,邀请部分会员代表、商场、商家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沟通。

为避免再次出现群体性维权事件,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商家负责人和新的第三方接手事宜商谈,并将商谈的进展通过会员代表发布到会员维权的微信群里。经过一周的协商,商家终于和新的第三方签订了协议,第三方虽然单次课时费用比商家略高,但最终保证了会员权益,没有减少相应课时数,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得到妥善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群体性投诉,此类投诉产生的原因往往是经营者经营不善,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其接受预付款后应当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并且涉及的人员众多,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总额巨大;若经营者携款潜逃,调解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本案在案发后,消费者向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费。消保委北干分会工作人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解决了该起群体性投诉,避免事态的扩大化。

在本案中,消保委北干分会的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安抚消费者情绪,邀请消费者代表、商场、商家工作人员现场沟通、调解。工作人员还介入商家负责人和新的第三方接手事宜的谈判。最终,商家与新的第三方签订了协议,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减少消费者相应的课时数。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在此,针对预付式消费,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方面,要对经营者的资质、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口碑等进行调查,另一方面,消费充值时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经营者提供的违反《消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予以抵制。而作为经营者,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经营的,需符合《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要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告知消费者,并允许消费者退款,作为经营者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新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如发生重大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省级消保委组织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