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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国之重任,岂容经营者侥幸

更新时间:2021-03-11 09:59:04    内容来源:   

2020年3月7日,消费者陆某投诉称其在疫情期间购买的一批消毒防疫物资,存在质量缺陷和价格偏高,希望帮助处理。

接到投诉后,开发区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实投诉情况。因投诉人在湖州市,厂家实际经营在西湖区,故很难开展现场调解。后工作人员对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充分核实。先期建立微信群开展调解和质证,在投诉方诉求接近企业合理赔付点之后,最终约定时间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成功。当事企业向投诉人退款36万元,投诉人退还部分货物。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律师点评】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同抗疫,我国的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此期间,有关防疫物资方面的投诉和诉讼时有发生。本案的发生即与防疫物资有关,投诉人所购买的防疫物资存在生产日期标错等问题。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消保委开发区分会的工作人员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对企业实地检查,调查中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防疫物资存在生产日期标错等问题,工作人员考虑到实际情况,组建微信群开展线上调解,条件成熟时,进行面对面调解,最终化解了该纠纷,当事企业向消费者退款36万元,消费者退还部分货物。

律师在此特别提醒:抗击新冠疫情是目前的大局,党和国家对此都非常重视,防疫物资是监管的重点。作为防疫物资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可心存侥幸,大发国难财,哄抬防疫物资的价格,更不可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防疫物资。否则,轻者,承担退货、换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重者,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作者:  编辑:王淑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