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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高空抛物!即使没砸到人,也可能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23-08-08 15:48:51    内容来源: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建筑节节拔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远有2000年重庆高空抛下的烟灰缸致人伤残,近有在江西南昌发生的“半个梨子”事件,可以说高空抛物、坠物成了广为诟病的“城市病”。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之后,降低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入罪门槛,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徐某在其家门口与王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随后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试图上前夺刀,徐某将菜刀扔到楼下的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注意到后上楼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后再次拿出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试图夺刀,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扔到楼下,楼下居民陈某1发觉后委托他人报警。经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抛掷菜刀处附近有居民孙某、陈某1、陈某2等人,其行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之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楼下居民孙某、陈某等人赔礼道歉,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分析

高空抛物罪,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要件,从法律条文来看“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因此,若行为人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存在造成危险可能,侵犯了公共安全秩序,即使未造成他人损害,亦有可能构成此罪。

本案中,徐某将菜刀两次从楼上扔到公共租赁房附近处,虽未造成人员损害,但抛掷地点附近有数名居民在场。从徐某的动机来看,是与王某争吵过程中故意将菜刀扔至楼下;从抛掷物来看,属于易于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利器;从抛掷地点来看,将刀扔在公共租赁房附近,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

综合上述多种因素,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徐某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修正案出台后,高空抛物罪则有效填补了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缓冲空间。在本案中法院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