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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购物车存放区被导轨绊倒,超市该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2-11-04 16:26:25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下午2时许,原告李某同其儿子一起前往被告A超市处购物。进入被告经营场所之后,原告前往取购物车时,被凸出地面的购物车导轨绊倒,进而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住院治疗20天,医院出院诊断原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鼻部外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鼻中隔偏曲等。

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从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原告摔倒之处属于被告超市入口处附近存放购物车区域。顾客进入超市步行至该区域后,先取购物车,后进行购物。该区域也允许行人直接步行通过。在原告摔倒前后的十分钟之内,先后有十多名行人行至此处时因被凸起的导轨阻挡,导致行走出现踉跄,但未至摔倒。原告摔倒受伤离场之后,被告工作人员用购物车临时将该区域阻挡,不让行人从此处通行,同时将原存放于两道导轨内的购物车转移至导轨之外,以避免顾客取车或者通行时再被绊倒受伤。

原告认为,本案事发地为被告的经营场所,被告对场所内顾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场所内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超市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摔倒区域属于被告划定的存放购物车区域。视频可以看出,原告行走的区域并非通行区域,原告绕过导轨抄近路行走。原告行走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应自行承担责任。即便法院认定被告应承 担赔偿责任,也应考虑原告自身过错,被告应承担较少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纵观本案,事故发生于超市入口附近的购物车存放区域,该区域在事故发生之前允许行人步行通过至其他区域。除了地上两道导轨之外,并未设置其他隔离栏杆或者指示牌,也未见有工作人员现场指挥,以指示顾客采取安全的方式取得购物车。一般顾客进入超市后,会从该区域经过至其他区域或者从该区域取得购物车后再行购物。从监控视频来看,多名行人曾在该区域由于导轨阻挡而致身体失去平衡险些摔倒。事故发生当日, 被告的超市正处于开业之初,人流量相对较大。综合上述分析,被告作为超市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相关区域的设置、通行、提示以及可能的风险等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原告行走时被导轨绊倒受伤,被告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耄耋老人,在超市开业之初人流量相对较大的时候在行走时疏于对现场环境的观察、未能采取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等也有过错,以至于最终身体失去平衡后摔倒,因此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种保障义务具体包括对相关区域的设置、通行、提示以及可能的风险等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做好各种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如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虽说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者个人也应保持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这样才能降低或避免自身的责任风险。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