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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住建房工人受伤后的责任如何分担?

更新时间:2022-06-23 10:47:13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2021年3月邹某将三层半的农村自建房(另有一层地下室)土建部分以包清工的方式承包给张某,承包内容包括钢筋构架、木工立模等。双方约定对参与施工的人员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由张某全权负责安全生产责任、意外伤害责任,后邹某作为投保人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陈某系张某雇用的木工,2021年8月陈某一人在自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阳台坠地受伤,后经评定陈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获赔了保险理赔款51000元,其余损失因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陈某提起诉讼。

邹某认为:陈某系张某雇佣,已约定工程的安全生产均由张某全权负责,且因台风原因已通知停工,但陈某为了多做一天活跑到房子里干活,结果不慎坠落受伤,陈某自身应承担较大责任,且其已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陈某亦获得了理赔款,故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将保险理赔进行先行抵扣。

张某则认为:事发当天因台风天气已通知大家停工,当天工地上只有陈某一人,其违背自己的指示自行前往工地干活,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不应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自己已向陈某支付了20000元款项,陈某获赔的保险理赔款51000元应进行抵扣。

那么本案陈某受伤后的责任该如何分担,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在怎么说的吧!

律师分析

1.房主邹某、承包人张某

是否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为低层农村住房,建设非低层农村住房的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邹某将高三层半且另设一层地下室的农村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张某建造,存在选任过失,对于陈某的损失邹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承包案涉农村住房建筑工程,没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某从事木工多年,在安防措施不到位时其应当向雇主提出完善安防要求或自设安防装置,但其在未合理设置安防装置的情况下在台风天仍继续作业,未尽自我安全保护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过错。

最终,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邹某承担15%的责任,张某承担50%的责任,陈某自担35%的责任。

2.团体意外保险理赔

是否可在赔偿总额中进行扣减?

对于赔偿总额中可否扣除团体意外保险理赔款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有些法院认为受伤工人系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获益,受伤工人及近亲属才能是受益人,房主或承包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伤工人获得理赔后仍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保险理赔不能减轻其责任。且保险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雇佣纠纷、承揽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理赔条件是否达到,都需要另行处理。

也有法院认为农村建房中房主购买团体意外险目的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等属于商业险,不属于强制险,若不同意抵扣则会打击雇主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受伤劳动者的及时救助及获赔。根据民事侵权纠纷中的填补损害原则无论哪种救济方式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且保险法之所以对受益人进行限制是为了防止雇主或房主牟利衍生道德问题,但并不禁止雇主作为投保人从劳动工人的理赔结果中免除相应责任进而间接受益,因此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支持扣减更符合投保目的及维护利益平衡。

律师提醒

修建三层及以上的农村建筑时,房主首先应尽到合理的定作、指示义务,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技术水平等选任义务。其次在“包工不包料”的模式下尽可能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将保险受益权落属房主或雇主方。特别是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搞清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团体意外险。最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不断完善安防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危险行为应及时制止。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