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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小区滑梯摔伤,监护人、开发商、物业谁该担责?

更新时间:2022-06-07 15:25:36    内容来源:靖江司法所、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萧山司法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15年底生育一女张晓,2018年起,王女士与张先生承租了阳光花园的房屋。2020年1月的一天,张先生带张晓到小区的游乐设施处玩滑梯,张晓戴眼镜,身高110米左右,入住小区3年来一直都很喜欢在此处滑梯玩耍,从未受伤。

这天,张先生如常坐在滑梯对面的其他健身设施上盯着女儿。张晓玩了6、7次左右,突然从滑梯上摔了下来,恰巧此时张先生正在接电话。张先生立即挂掉电话,抱起小孩即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初步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脑挫伤,颅内出血。2020年5月,张晓出院,经过鉴定张晓构成9级伤残。

后查明:阳光花园小区住宅部分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登记,包括小区配套绿地验收。并于2011年10月开始交房。2012年1月,阳光小区的景观绿化交工验收申请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当时的前期物业公司盖章。

阳光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A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已有2年时间。

案涉游乐设施位于小区的空地处,出事位置为圈幢竖杆与滑梯入口平台连接处,竖杆、滑梯入口均为金属制作,滑道为塑料制品。整套游乐设施没有任何生产厂家、合格证、使用年限等标识。设施两边有树木环绕,无监控,附近立有“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警示牌,其中明示:“健身可根据自身的年龄、体质及身体状况选择不同的健身器材进行健身活动。未成年人健身需在家长监护下进行。”设施的地面铺设了地垫等软性材料,但老化和破损情况严重。

一、张先生作为监护人,是否有责任?

幼童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不能完全感知或者防范身边的安全风险。父母作为监护人,在陪伴孩子成长过程中,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孩子身体健康,时刻注意风险,不麻痹大意,避免遭遇不测。本案中,游乐设施有一定高度,相对于年仅4岁的张晓,上下滑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监护人在事前应谨慎选择,活动中也应保持警惕,并全程予以辅助。连接滑梯的平台靠近圈状竖杆处未完全闭合,此处离地面高约1.3米。陪同游玩的大人,应关注孩子活动范围是否过于靠近该平台边缘,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抓握圈状竖杆,本身就需要一定的握力,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应结合张晓的年龄、身高以及当天游玩劳逸程度等,提前预判,时刻防范阻止危险发生,现因他凭借过往经验认为问题不大,存在疏忽大意,作为张晓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责任?

阳光花园小区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交付本案物业前经验收合格,且物业交付已过多年。但因该开发商公司不能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案涉游乐设施包括生产厂家、合格证等资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A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案涉游乐设施的管理方,其对游乐设施的使用、风险负有告知、警示等义务,并对设备负有检查、修缮等义务。本案中,虽在游乐设施附近立了警示牌,但其明示的内容过于宽泛,并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其也未提示包括连接滑梯的平台靠近圈状竖杆处未完全闭合可能导致的风险等。游乐设施地面铺设的地垫等软材料,老化和破损情况严重。A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