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 精选案例解析 > 正文

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聊天,也有法律责任要承担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6:12:32    内容来源: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盈丰司法所、萧山司法   

你以为在微信群里聊天时

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想骂谁就骂谁

可以无拘无束、口无遮拦?

那你可就错了

一时嘴巴痛快了

但很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

微信群里辱邻居

引发名誉权官司

案情简介

杨某、金某均系杭州市某小区业主。杨某为该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双方在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发生矛盾。金某在“业主群”(该微信群有430余人)发布了以下内容:坚决不能选中介公司杨某为业委会候选人:1.杨某进业委会就是为了拿回扣好处费。一个栓阀要拿1000元的回扣。太猖狂2.杨某替他人代为填写报名表达20余人,无委托书、房产证、照片等相关资料。有恶势力操作选举,以达到操控业委会的目的。3.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某交不起房租被起诉,人品太差根本不配竞选业委会候选人。4.以某中介公司杨某为小团体抱团,违规操作......到时候不但物业费涨价,杨某小团体会得到12%的好处费回扣,市场价100多万。

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被告金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杨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小区业主,享有监督权利,对业委会或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不法行为提出质疑、批评、举报等权利,但不得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金某对于杨某因房租问题被起诉一事,发表人品太差根本不配竞选业委会候选人的言论,系其作为业主,对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提出的个人意见,尚属于行使监督权的范畴,不足以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

金某在未经核实也无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里发表言论称杨某拿回扣好处费、恶势力操作选举、抱团串票,上述言论有贬损杨某人格的内容,造成杨某社会评价的降低。金某对此存在过错,已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律分析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