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妻子擅自给儿子改姓,丈夫能要求改回吗?
更新时间:2022-02-17 11:31:33 内容来源: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萧山司法
萧山人张丽(女)与刘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小彬。婚后刘强不务正业,整天沉迷网络游戏,对妻子、儿子不管不问,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最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尚未成年的儿子刘小彬由母亲张丽抚养,刘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止。双方离婚之后,张丽将儿子刘小彬的姓氏改成了张。刘强得知后,十分气愤,要求张丽恢复儿子的姓氏,两人协商无果,刘强来到区矛调中心窗口咨询律师,如何才能将儿子姓氏改回。
律师解答
公民的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子女随父姓或母姓在我国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当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不管是由父亲或母亲抚养,都还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未成年人子女姓氏变更权应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决定并行使,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当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可以参考以下原则及方式处理:
第一、未成年子女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判定能力,如有,应当参考其本人的意见;
第二、姓氏的变更对未成年子女是否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第三、姓氏的变更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是否会产生更加积极的意义。
针对刘强遇到的问题,律师建议:在与张丽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双方的争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指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需有明确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准确的诉求,及阐述清晰的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例如:刘小彬的出生证明、离婚协议、张丽擅自变更刘小彬姓氏的证明材料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