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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在杭做模特,却发现形象被商用,公证出手为其护好肖像权

更新时间:2022-01-29 14:53:09    内容来源:湘湖公证处、萧山司法   

近日

湘湖公证处受理了一件特殊的公证申请

大厅值班室来了一位老外

要申办肖像权保护的保全证据公证

他遭遇了什么呢?

经过简单的询问得知,原来,这个形象不错的老外是一名模特,经常给一些商品做平面广告,这次是因为发现市场上有一批商品未经他的授权,使用了他的肖像。为了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律师提醒来申请保全证据的公证。工作人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侵权人”展示商品的相关资料,经认真与申请人比对后,受理了相关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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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工作人员陪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萧山区某消费品综合市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使用上述肖像的商品,将购买所得商品带回公证处后进行拍照、封存,最后出具了保全证据的公证文书。目前,当事人已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人”展开了相关的维权行动。

另外,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微信、微博、B站等等自媒体用户数量大大增加,尤其像微信朋友圈这样的功能,让许多人找到了新的交流方式。然而,新的技术带来新的交流方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微信朋友圈可以发布图片、视频等等,因此,有许多人会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在朋友圈上展示,个别爱美的人还会对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照片变得更加美观。然而,这一大家司空见惯的行为,却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