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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伤人,肇事司机、购车人、车辆登记人均不同,谁该担责?

更新时间:2021-12-10 10:35:47    内容来源:   

汽车撞上电动车,肇事司机、购车人、车辆登记人,均不是同一人,伤者损失谁承担?

案件回顾

汽车逆行  致残电动车驾驶人

2020年5月的一天傍晚,田某驾驶小汽车前往湖州某小区办事,为省去远处掉头的麻烦,他选择直接逆行一段路进入小区。当田某即将拐进大门时,“嘭”的一声,他撞上了非机动车道上一辆正向行来的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张女士当场摔倒在地,爬不起来。

经交警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送医后,张女士被诊断为骨折,需接受手术治疗,田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急救费及盆骨支具费共计5.5万余元。后张女士住院46天,又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

经鉴定,张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其右腕多发伤经手术治疗后遗右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经手术内固定的伤残、腰椎多发横突骨折后遗腰部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均被评定为十级。

肇事司机并非购车人也非车辆登记人  如何起诉?

张女士在维权时发现,田某驾驶的小汽车系梁某出资购买并一直在使用,但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吴某。到底该起诉谁呢?

原来,田某、梁某和吴某均来自贵州铜仁,三人既是老乡又是同事,关系非常好。前段时间,梁某想在湖州购买一辆汽车,却因尚未取得居住证而没有购车资格,便借用吴某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事发当日,是田某借用了该辆小汽车外出办事。

于是,张女士将田某、梁某和吴某三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护理、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张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吴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梁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未按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吴某、梁某应当与侵权人田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8.9万余元,由吴某、梁某对上述赔偿款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机动车发生车户分离易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应当尽量避免借名购车产生车户分离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