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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离婚证复印件上法庭离婚?法官:违法了

更新时间:2021-12-09 16:06:43    内容来源:云南法制报、萧山司法   

到法院诉讼离婚原本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最近,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法官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竟发现了一张“离婚证”复印件。

案情

起诉离婚错交假证

女子余某和男子沈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双方相处不睦,余某遂至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起诉,称与沈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要求双方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以证实婚姻事实时,原告余某提交了一份复印件。但经法官审查发现,这张复印件竟是一张离婚证复印件。带着离婚证来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的事情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法官立刻中断庭审,迅速致电宣威市阿都乡民政办公室,请工作人员查询余某离婚登记信息。经查,余某与沈某并未离婚,该离婚证复印件是假的。

面对法官的质疑,余某情绪激动,将该复印件撕毁,拒不配合法官调查。法官对相关法律进行释明之后,余某承认该离婚证是其在福建打工时,为获得公司宿舍而在福建的某复印店伪造的。此次来起诉离婚,需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证据,其忙乱中错拿了此复印件。

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可以对原告余某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但考虑到其可能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法院遂依法将余某移送至宣威市公安局乐丰派出所处理。

经派出所调查,余某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后予以释放。

释法

伪造证件最高获刑十年

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无论是有心隐瞒还是无意拿错,都说明当事人没把法律当回事。本案中,原告余某在法官指出她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是假证后,其丝毫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而是粗暴地撕毁了假离婚证复印件,拒绝配合调查。

这种行为是不知法、不懂法,更是不守法的表现。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但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时,更需要大家对法律多份尊重和敬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及印章应由国家发放,不允许个人制造或买卖。证件不仅代表着个人的身份、信息,也代表着国家机关的权威,随意对其进行伪造,是极其恶劣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每一名公民都应当熟悉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认真保管和对待手中的证件,坚决拒绝伪造证件的行为。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