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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萧山姑娘多工作了3个月,公司却拒绝支付工资,她能索赔吗?

更新时间:2021-12-01 13:13:01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萧山姑娘小雯受聘到杭州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家居顾问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每月工资4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小雯在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7月13日,但期间公司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雯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小雯来到区矛调中心咨询律师,她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小雯的诉请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就本案来说,应认定为合同期满后,前一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小雯继续在公司工作,她与公司就存在了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公司应与小雯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未与小雯续签劳动合同,小雯依法可取得二倍工资请求权。由于公司未在2021年5月10日前与小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小雯可依法主张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的二倍工资。

温馨提醒

初次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将会承担的用工风险,不少用人单位要么以为此前已签订过,继续用工不会被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是公司管理不够规范,未能及时发现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并与之续签。因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合同期满后应及时续签。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