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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修路竟挖出古城墙遗址!发现文物怎样做才合法?

更新时间:2021-08-09 16:35:44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近日,在杭州萧山市心南路和萧然南路路口施工现场,有市民发现了疑似萧山古城墙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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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经萧山区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以下简称萧山区文保所)相关负责人证实,此处或为明清时期修建的萧山古城南墙遗址的一小段。目前市心路拓宽工程该段已经暂停。

12日凌晨1时23分,文物爱好者张国雄路过正在施工的市心南路和萧然南路路口时,突然停下了脚步:在萧然南路路中央及南侧人行道下方,发现有砌筑整齐的条石暴露,施工现场周围还散落着一些条石,其初步判断可能是萧山古城墙遗址。

据当天的施工人员宋如春回忆,自己当时正在挖掘一条南北向的燃气管沟,以便进行燃气管道施工。这时他发现了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挖出的条石颜色、质感都和普通条石不一样。它们表面覆盖着一层白色石灰类物质,看起来有些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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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萧山区文保所得知消息之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考古清理,并与建设单位进行了沟通,要求暂时停工。现场工人正在小心翼翼地搬运几块之前挖出的条石。这些条石被运送至萧山区博物馆,之后将作为博物馆的展品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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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正在和建设方商讨下一步的施工方案,首要原则是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对工程方案科学评估后再进行合理施工。”萧山区文保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提醒大家,文物历史的见证,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需要每一位市民参与守护。如发现文物遗迹,请主动与当地文化站或博物馆联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