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 精选案例解析 > 正文

坐网约车遭遇车祸,乘客索赔200万巨款,谁该为此担责?

更新时间:2021-05-28 10:20:15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3名乘客在乘坐快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事后将网约车平台、快车司机、对方司机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自损失共计200余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一起来看原委~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8日,丁某、杨某、阮某(均为化名)3人通过滴滴打车平台预约快车出行。乘坐快车时,快车司机应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掉头行驶,与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等3人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林某与应某各负该事故50%的责任,丁某、杨某、阮某均无责任。

2020年5月,丁某等3人陆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将网约车平台、快车司机应某、对方车辆司机林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自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对此,网约车平台答辩称,平台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与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网约车平台与被告应某之间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只是作为乘客与司机的订约媒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网约车平台与快车司机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平台与司机的合作模式综合认定。快车司机通过网络注册、与网约车公司签订《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成为出行平台的注册司机,并接受平台的指令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结合平台对快车司机的准入资格、车辆标准及解约条件等方面的单方决定权、对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对司机接单过程中的订单详情、位置信息、驾驶行为等的监督权以及快车司机还必须遵守网约车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则等,可见快车司机在此过程中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

在价款支付问题上,假如乘客未支付车费,平台在一般情况下会径行向司机支付费用,这有异于一般中介合同的交易习惯。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即平台公司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其身份属于承运人。

综上,法院认定快车司机应某与网约车平台形成劳务关系,快车司机应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的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说 法

如果乘客搭乘网约车平台提供的

“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网约车平台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官认为,顺风车运营模式有别于上述案件中的快车运营模式。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出于合意通过网约车平台的打车软件发布自己的出行信息,相当于分别和网约车平台建立了委托关系,但双方能否达成合乘协议,网约车平台没有决定权。

其次,费用收取不同。顺风车模式下,计价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以分摊出行成本的一种费用收取方式。网约车平台则在提供大数据行车信息,并在订单达成并履行后从合乘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系“网络信息服务费用”。这是一种居间服务,并非承运行为。因此,当乘客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事故责任方以及保险公司承担。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