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区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 精选案例解析 > 正文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仍出借,这笔借款受法律保护吗?

更新时间:2021-02-02 17:01:05    内容来源:萧山法院   

图片

2017年1月23日,杭州人小张(化名)到澳门游玩。因一时好奇,小张走进某家赌场玩了几局,没过多久,就把身上的钱输得一干二净。

图片

“再赌一局也许可以翻本”,带着这个想法,小张在次日联系到老家的朋友小孙,称自己需要借10万元再赌一把。小孙出手阔绰,马上把钱打到了小张的账户,但这些钱很快就被小张再次输光。


输了这么多钱,小张也没心情继续待下去了。同年1月25日,小张返回杭州,向小孙补签了一份借条。借条中约定,小张因资金不足向小孙借人民币10万元,但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和还款时间。


2020年9月,小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朋友阿乐,但并未告知阿乐这笔出借款对方是为了赌博。因小张拒绝付钱给阿乐,3个月后,阿乐拿着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10万元。


图片

同年12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小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小张称自己已经在2020年年初将10万块钱还给了小孙。但小孙却认为这10万元应该算是利息,自己转让给阿乐的债权是有效的。

图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孙均明知案涉债务是用于赌博,系赌资,属于非法债务。根据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案涉债务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内。阿乐的债权虽是从小孙处受让而来,但债权转让不影响案涉债务性质的认定,阿乐受让的该笔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法院驳回了阿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

温馨提醒

暂不谈小张和小孙当时是否约定了利息,本案债务的性质才是需要首先审查的内容。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必然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为避免损失,在出借资金时应对借款用途加以审查,如遇到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借款人,一定要果断拒绝。否则,就会给财产安全埋下不必要的隐患。同时,受让人在接受债权转让时,也需要对原借款目的、性质加以审查,不然也容易出现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图片




作者:  编辑:鲁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