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核心知识点在这
更新时间:2020-04-30 17:46:58 内容来源: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有了立法作“护身符”
从此浙江民企吃下“定心丸”
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碰到的难题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都有哪些具体举措?
下面这组漫画为你清晰展现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分总则、平等准入、保障措施、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50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01 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各种“卷帘门” “玻璃门” “旋转门”,《条例》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02 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二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三是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四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综合协调相关工作。五是各有关部门、驻浙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六是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03 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
围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二是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三是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四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五是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信贷公平问题,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04 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支撑
《条例》严格把握政府和市场边界,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要素支持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信息推送、境外风险预警、境外投资知识培训等服务,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二是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保障,针对民营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难的问题,除对政府制定人才政策提出要求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三是完善民营企业风险预警和纾困帮扶机制,对政府、司法机关等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分析预警、分类帮扶纾困、企业破产联动协调、企业破产启动资金援助、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修复等制度作了规定。四是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保证担保、授信评价、续贷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
05 作出了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系统性制度设计
为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从以下方面提出对策:一是明确民营企业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等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规定要求保证担保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二是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授信评价机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三是针对付款方不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导致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难的问题,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付款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限,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对央地协作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政府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等作了规定。
06 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
《条例》重点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二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或者领导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三是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明确迟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审计机关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四是规范媒体报道。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此外,《条例》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作了规范。
07 明确了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提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基础和保障。《条例》着重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涉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针对实践中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科学性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设置合理过渡期,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跟踪落实和效果评估等要求。二是要求建立政企沟通统一渠道。为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条例》结合“三服务”活动经验以及服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明确省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同时,对诉求事项的办理部门以及结果反馈、办理情况考核机制作出规定。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执法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并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或者增设监管惩戒措施。
08 提出了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要求
针对实践中部分民营企业因自身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影响持续发展问题,《条例》对民营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规范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等作出规定,并要求政府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作者: 编辑:楼晶伊